2008辽宁公务员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2008-7-25 9:40:49

  一、笔试期间 ,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

  ( 十一 )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 十二 )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十三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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