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限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 2005年、2006年招考公务员时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报考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的加试《法律基础知识》;报考地税系统的加试《税收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的加试《公安基础知识》。各科成绩实行百分制。
2、笔试地点:
本次笔试分有关市(州)和省直(包括垂直管理系统)12个考区。市、州考区考试地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省直考区考试地点设在兰州,考试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原则上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拟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公安系统1:2)的比例确定。
面试工作按市、州和省直分设12个考区,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笔试后另行通知。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记分办法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加分)÷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五、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甘人发[2004]59号文件,选拔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在基层服务期满一年,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
(2)根据中青联发[2003]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
(3)报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件和材料。
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时,已就业的,须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未就业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择业通知书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报考者还须携带上述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及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吋照片3张。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2、报考者交纳报名费150元。省、市(州)考录办分别统一收取,并出具同级财政、物价部门认可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