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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陕西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对象和条件
2006-10-19 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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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录对象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35周岁以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报考基层法庭、检察院的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2006年中央和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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